
手机电话卡千万不要随意出售,否则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而实施犯罪活动。近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这是县人民法院在“断卡”行动中审理的首例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明知盘某某(在逃)用电话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了牟取私利,用自己的身份证件办理电话卡以及向他人收购电话卡,高价卖给盘某某。2020年10月5日至10月10日期间,邓某某共计倒卖21张电话卡给盘某某,其中有六张电话卡被成功用于诈骗,骗取梁某某等8名被害人共计241804.73元。其中,这8名受害人有6人是大学刚毕业,还有1人是在读研究生,造成了严重后果。
公诉人雷晓军介绍,本案受害最严重的是宁波大学的一名在读研究生,她总共被骗了44980块钱。而这笔钱本来是通过贷款来交学费的,现在不仅学费、生活费没有了,每个月还要承担4000块钱的还贷,损失惨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手机电话卡通讯支持,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雷晓军介绍,(邓某某)没有直接去诈骗这个受害人,他起到的是一个帮助的作用,他为实施网络诈骗的人提供了通信支持,提供了手机电话卡,网络诈骗分子就利用他提供的电话卡去诈骗其他人。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庭审中,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本案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择期宣判。
在这也要提醒大家,不要随意将自己的电话卡出售、出租给他人,这些出售、出租行为可能恰巧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也会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更会让自身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泥潭之中。
责编:龙潮辉
来源:临武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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